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七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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