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三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业态的引导,优化业态分布,培育和扶持符合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传承的业态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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