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统筹遗产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控制游览接待规模,合理调整和改善交通组织,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丰富旅游产品,促进北京中轴线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保护对象作为景区向社会开放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按照保护要求采取预约或者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
遗产区内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讲解员、志愿者和导游应当准确解说北京中轴线的历史文化内涵。文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对讲解内容加强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