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一)统筹推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向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逐步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向公众开放;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捐赠或者委托展示与北京中轴线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北京中轴线的遗产价值研究、发掘和阐释;
(四)鼓励、支持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北京中轴线保护相关教育和教学活动;
(五)鼓励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居民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保留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促进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相融合;
(六)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为公众体验、感受北京中轴线魅力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开放、利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遗产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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