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北京中轴线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