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