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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