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三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开展实用技术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