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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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健全市负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
第三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
第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乡村...
第五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
第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单位和...
第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推动完善京津冀乡村振兴促进协同工作机制,在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供销、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
第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九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物流、客运、信息...
第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区域教育资源,科学合理布局乡村学校,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大乡村教师培...
第十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一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按照便利可及原则统筹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进村...
第十二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二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建设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完善优先保障、精准帮...
第十三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三条 本市完善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稳步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
第十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四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
第十五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五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发展相关规划要求,统筹非建设空间与建设空间,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六条 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村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实施前确需建设的,由规划和自...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乡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引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在乡村布局,发展高...
第十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级统筹协调机制,将农业科技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建设...
第十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建设,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广高效集约、种养结...
第二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粮食、生猪、鸡蛋、牛奶、蔬菜、果品等生产政策措施,支持建设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推动老旧设施改造利用,促进高效设施农业技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指导、目录保护、品牌认证、宣传推介等政策措施,支持名特优新农产品...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发展食品加工、净菜加工、中央厨房...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文旅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乡村民宿、田园观光、农耕体验、乡村康养、科普...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涉农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金融和土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深入推进经营性资产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开展农...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九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流动和激励政策措施,加强乡村产业发...
第三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条 涉农区、乡镇应当拓宽村级组织人才选用渠道,优化任职交流和保障机制,培养与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村级组织带...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举办农业技能、职业技能、创业就业...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退休人员等返乡...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三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村级...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四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文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间习俗、民族节庆、农事节气、乡土手工艺、地方餐饮...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六条 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资源调查、名录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方式,因地制宜举办健康文明的节庆活动,打造具有社会影响...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三十九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行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实施山水...
第四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回收...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和风貌导则,推进村...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二条 本市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农业农村、水务、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森林、河流等生态资源管护...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四条 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设施的产权归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完善自...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六条 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和村政务服务站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一体...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民主决策、管理制度,健全村务、财务公开机制,公开村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八条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健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发挥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九条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根据需要聘用法律顾问,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农村普法宣...
第五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五十条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开展农村交通、消防、安全生产、房屋安全管理、公共卫生、自然灾害...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五十一条 村规民约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孝老爱亲、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扶弱济困、勤俭节约、和谐邻里、诚实守...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制度,统筹涉农资金,对不同区域乡村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提...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动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市、相关区人民政...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储备机制,完善项目论证、评审和动态管理措施。使用财政资金的涉农项目,原则...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生态产品价值考核的纵向、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粮食、蔬菜等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险种...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健全占用耕地补偿和补充耕地质...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健全宅基地依法管理相关制度。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本市依法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交易的途径、方式和管理措施,建立...
第六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规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