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涉农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乡村产业用地政策,优化审批流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乡村产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对通过村庄改造、零星分散用地整理等方式节约盘活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产业建设用地指标。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采取点状供地等方式保障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创新、产业融合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乡村产业用地政策,优化审批流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乡村产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对通过村庄改造、零星分散用地整理等方式节约盘活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产业建设用地指标。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采取点状供地等方式保障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创新、产业融合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