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文旅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乡村民宿、田园观光、农耕体验、乡村康养、科普实践等业态发展。
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乡村民宿相关标准、审批条件和程序、管理评级制度,完善扶持引导措施,提升乡村民宿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闲置集体设施和住宅发展乡村民宿、餐饮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乡村民宿相关标准、审批条件和程序、管理评级制度,完善扶持引导措施,提升乡村民宿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闲置集体设施和住宅发展乡村民宿、餐饮和文化体验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