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指导、目录保护、品牌认证、宣传推介等政策措施,支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北京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农产品北京优农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