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推动老旧设施改造利用,促进高效设施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设施农业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政策,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将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农机库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合理确定用地比例和规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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