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粮食、生猪、鸡蛋、牛奶、蔬菜、果品等生产政策措施,支持建设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规模化养殖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市商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在环京地区和相关合作区域布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健全应急储备和调配机制。
市商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在环京地区和相关合作区域布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健全应急储备和调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