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金融和土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深入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
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财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依法对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等进行监督指导。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吸纳专业经营管理团队和人才,通过发包、出租、委托经营、投资入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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