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九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流动和激励政策措施,加强乡村产业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社会工作、农业科技等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