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条 涉农区、乡镇应当拓宽村级组织人才选用渠道,优化任职交流和保障机制,培养与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村级组织带头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到村级组织任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