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农资供应、生产托管、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等服务,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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