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四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通过城乡结对、对口协作等方式支持生态涵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涉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展辖区就业和用工需求调查,搭建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平台,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
涉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展辖区就业和用工需求调查,搭建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平台,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