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二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十二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建设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完善优先保障、精准帮扶政策,为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鼓励村民委员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村民互助组织开办老年餐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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