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乡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引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在乡村布局,发展高科技农业、特色品牌农业、绿色和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一二三产融合产业,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本市制定、调整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乡村产业布局需求。
本市制定、调整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乡村产业布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