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乡村在保护利用农业资源、供给重要农产品、构建首都生态屏障、传承京韵农味乡村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