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返乡入乡创业、帮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返乡入乡创业、帮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