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布局。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统筹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发展、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村庄规划应当明确村庄发展目标、村庄建设边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民住宅建设要求等重要内容,并与乡镇域规划相衔接。
涉农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村庄空闲地等整理,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满足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
支持创建乡村振兴示范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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