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九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标准协调、互联互通,保障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发展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