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乡村振兴责任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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