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四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