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森林、河流等生态资源管护政策,分类制定管护制度、标准、规范,健全财政支持措施,完善评价和监督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