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和风貌导则,推进村容村貌提升,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防洪等相关标准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