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三十九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行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态涵养区和平原生态保护,构建首都生态屏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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