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交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娱乐休闲等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