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方式,因地制宜举办健康文明的节庆活动,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服务品牌。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挖掘村庄特色文体资源,培养乡村文体能人和队伍,举办节日庆典、文艺演出、文体比赛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到农村教学帮带,开展惠民演出,创作优秀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作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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