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回收处理废旧农膜和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优化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抗旱品种和农艺节水措施。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回收处理废旧农膜和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优化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抗旱品种和农艺节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