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五十一条 村规民约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孝老爱亲、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扶弱济困、勤俭节约、和谐邻里、诚实守信、健康卫生等文明风尚。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