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九条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根据需要聘用法律顾问,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农村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