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八条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健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发挥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调解组织、法律专业工作者等作用,就地预防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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