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六条 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和村政务服务站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助残、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政务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