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民主决策、管理制度,健全村务、财务公开机制,公开村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大额资金使用、惠农政策落实、工程建设、社会治理、宅基地审批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对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开展监督。
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务、财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
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对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开展监督。
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务、财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