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五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五十条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开展农村交通、消防、安全生产、房屋安全管理、公共卫生、自然灾害防御、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依法打击乡村黑恶势力和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乡村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宣传、培训和演练,提高乡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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