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动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政府债券资金对乡村建设行动、城乡融合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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