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粮食、蔬菜等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险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降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展农机具和农业设施、活体畜禽、植物新品种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