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健全占用耕地补偿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等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