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做好各类农村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做好各类农村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