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辖有村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办事处,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