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