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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