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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