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