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