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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